时间:2016-12-21 众财网
公司在2015年12月24日-12月25日发行的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6年12月26日(原定2016年12月2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因2016年12月24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6年12月26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支付自2015年12月24日到2016年12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为2016年12月24日),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银亿01(代码:112308)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598号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28%。
9、每张派息额:7.28元人民币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12月24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期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12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2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5]074号),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4、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15银亿01”的票面利率为7.28%,每1手“15银亿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2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5.52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付息日及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
1、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6年12月23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16年12月26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16年12月26日(原定2016年12月2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因2016年12月24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即2016年12月26日付息,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4、下一付息期的起息日:2016年12月24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2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银亿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银亿外滩大厦612室
联系人:赵姝
联系方式:0574-8703758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7层
联系人:卢小桃、董尧
联系方式:010-57601771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方式: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