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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上加盖公司印章 公司是否为借款主体?

时间:2017-04-25 众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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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是欣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日,欣欣公司员工从全智公司处领取一张经其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欣欣公司员工在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上手书“代张清收”并加盖了欣欣公司的公章。后全智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将张清和欣欣公司告上法庭。承兑汇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是否为借款主体?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4年7月21日,欣欣公司员工从原告处领取一张经原告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出票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9日。欣欣公司员工在承兑汇票的复印件上向原告出具如下领取手续:“代张清收”并加盖了欣欣公司的公章。后全智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祥多次向张清催款,张清发送手机信息表示自己资金困难,让章祥相信自己有还款的诚意。庭审中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章祥与张清电话联系,张清向章祥发送如下信息:本人张清欠到章祥61.5万元。

法院认为,从欣欣公司员工领取原告银行承兑汇票时所出具的领取手续:“代张清收”足以表明该汇票经原告背书后交由张清处理,张清是汇票接受人,欣欣公司加盖公章的行为,只是对前往领取汇票之人所作出的身份证明,不能据此推理该汇票由张清和欣欣公司共同所接受。本案银行承兑汇票是债权的直接凭证,债权数额明确,张清接收原告背书的该票据等同于接收了金额100万元的钱款。在庭审中被告发送给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亦对欠款的数额予以认可,足以认定原告和张清之间有借款的事实存在。故原告与张清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张清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欣欣公司不是借款主体,原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张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全智公司6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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